前言: 早前收到 Spencer Chan 的一個回應,覺得很有見地。 而且,他提及一部有關新詩寫作的新書。近日,我也收到蕭才子的簡單回應。查實我還以為他像 BT一樣消聲匿跡,早已忘記到我的網誌流灠。我想他是詩人,可能有看過這本新書,所以順道在這裡將陳 sir 的回應文章轉載,希望與各位朋友分享一下玩盡規則的樂趣。
正文:
Spencer Chan 已針對您的文章「玩盡規則 -- 在寫作上應用修辭手法」留下新意見:
我的一位詩人朋友陳永康先生曾說過:語文要學的是「規範」,而文學要學的,是怎樣去「犯規」。這個文字gag 實在是一針見血。
語文的目的是溝通,只要讀者能看得明,那便無需再有其他額外的要求了。但文學呢?若只達到溝通目的的話,還未觸及到文學的邊皮。
但「犯規」其實都有其「規範」的,若無止境的「犯規」,連最基本與讀者交流的作用都失效的話,這個「犯規」便是一個嚴重的破壞了。當然,有時,無止境的犯規都可表達一種藝術姿態,John Cage 的 4'33"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了。
怎樣在「規範」之中「犯規」並帶有個人印記,正就是最考工夫的地方。很多人自以為只要將一段文字柝散成一行行便是懂寫新詩,這就是一個天大的誤解。就正因為這個原因,新詩看似人人都懂得寫,但不是個個可以成為詩人。
在「犯規」與「規範」之間遊走,跟Leung Sir 在這篇文章所說的,實在有異曲同工之妙。是一個工匠(或技師)還是藝術家,就看他在rules 之上還可以怎樣雕花,怎樣加入個人印記了。
Leung sir 這兩篇文章實在寫得好,讀者若能用心地看,必能獲益良多。
(容許我在這裡賣一個廣告,上面提及的那位詩人朋友陳永康的新作「新詩讀寫基本法」已經出版(匯智出版社出版),這是我所知的第一本系統介紹新詩的讀寫方法的一本著作,實在難得,值得推介!)
轉載自陳 sir 的回應文章
2011-04-03
1 則留言:
一時不慎,誤將john cage 的 4'33" 寫成 4'3",抱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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